鲁科字〔2020〕106号
各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鼎新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表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凭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度发展鼎新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执行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业务创新发展试点地域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执行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鼎新委对《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治理法子(试行)》进行了订正。现将订正后的《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治理法子》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现实,当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度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鼎新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颁布)
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治理法子
(2020年订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度发展鼎新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执行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业务创新发展试点地域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执行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治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有关划定,为提升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规范做好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治理工作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和治理,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凭据本法子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划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治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平正、公正的准则。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鼎新委掌管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治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前提与法式
第六条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切合以下前提: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领域(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选取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领域(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获得的收入占企业昔时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表包业务获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昔时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表包业务获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凭据境表单元与其签定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表单元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领域(试行)》中所划定的信息技术表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表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表包服务(KPO)和服务业务类业务,而从上述境表单元获得的收入。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公开认定方式,按年杜咨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鼎新委颁布申报通知,明确有关要求。
第八条 切合本法子第六条划定内容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准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治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上传有关佐证资料,同时将纸质资料报送至地点的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鼎新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切合前提的,由设区市科技局报送至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鼎新委对企业申报资料结合进行评审,确定切合前提的企业。切合认定前提的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结合发文认定,并将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治理平台”登记。
第三章 监督治理与服务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治理平台”填报企业年度信息表。同时,切合前提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业务统计监测治理信息系统(服务表包及软件出口信息治理当用)”中填报企业根基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资格期满昔时内企业可提出复审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鼎新委依照本法子第六条、第九条划定对企业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鼎新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治理服务。企业产生调换经营领域、归并、分立、改杏注迁徙等情况,应在15日内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治理平台”提报企业主题信息调换申报表,并同时将纸质资料报送至地点的设区市科技局,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鼎新部门应实时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鼎新委进行审核。经审核如不再切合认定前提,取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前提产生变动的,企业该当自产生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不再切合享受税收优惠前提的企业,该当依法推广乃岚使命。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显祗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鼎新委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不再切合认定前提的,取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现存鄙人列行为之一的,取缔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定期汇报与认定前提有关沉大变动情况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企业年度信息表的。
第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子第十四条划定被取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自不切合认定前提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沉弄虚作假行为的,纳入科研诚信纪录,由认定部门执行结合惩戒,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掌管认定工作的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鼎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游记为的,依照有关划定查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法子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鼎新委掌管诠释。
第十八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领域(试行)
附件下载: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领域(试行).docx.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