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支持许昌市技术转移补助资金执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9日
(此件自动公开)
山东省支持许昌市技术转移补助资金执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许昌市及鲁西其他四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3号)要求,推进科技成就在许昌市落地转化,支持许昌市创新发展,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支持许昌市技术转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治理,造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对许昌市企业作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非投机性科研机构和高档学堂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让渡活动赐与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支,纳入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四条 本细则合用于许昌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含)之后,发展的切合补助前提的技术转移活动。
第二章 补助前提和尺度
第五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前提:
(一)在许昌市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作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非投机性科研院所和高档学堂签定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让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现实支付有关技术买卖用度;
(三)通过技术转移实现科技成就转化的执行地在许昌市;
(四)技术起源清澈,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第六条 补助资金依照下列尺度,以分段累计方式推算:
(一)企业年度现实支付的技术买卖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依照现实买卖额的15%赐与补助;
(二)企业年度现实支付的技术买卖额超过1000万元,不及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门,依照现实买卖额的10%赐与补助;
(三)企业年度现实支付的技术买卖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门,依照现实买卖额的5%赐与补助;
(四)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补助法式
第七条 省科技厅定期颁布通知,企业凭据通知要求,在省科技云平台治理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电子版,申报资料蕴含:
(一)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技术合同;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与技术合同相对应的、用以证明现实支付技术买卖用度的技术买卖发票及财政凭证等;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许昌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齐全性等掌管。
第九条 对初审切合补助前提的企业,许昌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许昌市科技局推荐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发展复核,初步确定补助企业及补助金额。复核了局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别离按法式下达补助资金打算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补助资金治理
第十二条 受补助企业应将补助资金持续用于科技研发、成就转化等有关支出,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治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查抄,严格执行财政规章造度和管帐核算法子,致力阐扬政策效益。
第十三条 许昌市科技局掌管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查抄。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组织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价,评价了局作为后续铺排预算或调整政策的沉要参考。
第十五条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蹬仔关划定,依法查究有关单元和人员的司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按年度执行,自省科技厅颁布申请通知之日起,上推一年为今年度执行期。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掌管诠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