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凭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订正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法子>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法子》)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订正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有关税收划定,现就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布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功夫地点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划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昔时,在通过沉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划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发显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切合《认定法子》第十一条划定的认定前提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切合认定前提的,由认定机构取缔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切合认定前提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依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颁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法子>的布告》(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76号)划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登记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推广登记手续,同时妥善生活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有关资料;
4.年度重要产品(服务)阐扬主题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度沉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划定领域的注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资料;
6.昔时和前两个管帐年度研发用度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用度治理资料以及研发用度辅助账,研发用度结构明细表(具体体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划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布告合用于2017年度及以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以来按《认定法子》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布告划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法子〉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76号的划定执行。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布告》(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布告。
国度税务总局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