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五八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充分阐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推进高质量发展,凭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执行条例》有关划定,造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法式划定》,现予颁布。本划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度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22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法式划定
第一条 为充分阐扬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推进经济发展,凭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执行条例》的有关划定,造订本划定。
国度知识产权局掌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 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该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度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能够直接向国度知识产权局申请,也能够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在中国没有时时居所或者交易所的表国人或者表国企业该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该当将在一样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一样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该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整个共有人还有约定的以表,该当获得其他共有人的赞成。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具名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该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上述文件为表文的,该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该当由翻译单元和翻译人员具名盖章确认。
第五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通常蕴含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推广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领域;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登记书件完整、切合划定的,国度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国度知识产权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该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切合本法子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划定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切合要求的,视为其烧毁该质权登记申请,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国度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国度知识产权局档案所纪录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有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势人的;
(二)合同的签定违反司法律规强造性划定的;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切合出质前提的。
不予登记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通知当事人,并注明理由。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法子第八条所列情景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法式失落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伪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糊弄伎俩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撤销登记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调换的,当事人能够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调换登记:
(一)申请人具名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调换申请书》;
(二)主债权数额调换的,双方签定的有关的补充或调换和谈;
(三)申请人签署的有关承诺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该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产生调换的,还应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执行条例》的有关划定在国度知识产权局办理调换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推广期限耽搁、主债权未能定期实现等原因必要耽搁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该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具名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和谈;
(三)申请人签署的有关承诺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该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主债权未能定期实现,双方又未能达成有关延期和谈的,质权人能够出拥有关书面保障函,注明债权未能实现的有关情况,申请延期。国度知识产权局予以延期登记的,该当通知出质人。
第十二条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调换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国度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沉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必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能够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具名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申请人签署的有关承诺书;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该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销登记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失落的,能够向国度知识产权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对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的有关信息进行布告。
第十六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合用本划定。
第十七条 本划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法式划定》(工商标字〔2009〕182号)同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承诺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调换申请书
4.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调换承诺书
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6.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
7.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8.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承诺书
9.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阅读原文:http://www.cnipa.gov.cn/zfgg/11480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