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功夫:2020-03-05起源:国度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点击:0 返回列表
3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再次颁布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对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表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布告。
欧盟知识产权局曾于2月14日对中国申请人在该局的欧盟商标和表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颁布布告。凭据该布告,如有关案件的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可将法定期限耽搁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再次颁布布告,进一步耽搁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表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布告显示,法定期限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间(蕴含2020年3月1日和2020年3月31日) 的案件,可耽搁至2020年4月1日。我国申请人可凭据该划定,做好案件有关调整铺排和工作筹备。
有关延期布告具体如下:
鉴于:
(1)世卫组织2020年1月30日颁布新型冠状病毒习染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滋事务。疫情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盟的沟通。
(2)2020年2月1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局长签署EX-20-1号决定,决定内容重要涉及中国申请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欧盟商标和表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蕴含2020年1月30日和2020年2月28日),可耽搁至2020年2月29日。
(3)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水平和情况仍是一种特殊情况,影响了各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之间的正常沟通。
(4)该中断涉及所有的时限。
欧盟知识产权局通过以下决定:
第一条 主张和领域
凭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4)条和《共同体表观设计执行细则》第58(4)条的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占有住所或注册处事处的申请人所涉及的欧盟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间(蕴含2020年3月1日和2020年3月31日),可耽搁至2020年4月1日。
第二条 生效
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登载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