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为支付宝、腾讯财付通和凡客诚品使用的二维码加害所属专利,北京微卡时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卡公司)和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卓望公司)别离提起两告状讼,将上述三家公司告状至法院。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两原告告状腾讯凡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为微信支付专利没有加害原告占有的第200610168072.2号、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步骤”的发现专利权,不落入涉案专利;ち煊,驳回微卡公司、卓望公司的诉讼要求。
2012年11月,微卡公司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银河联动公司)处获得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步骤”的发现专利,并与卓望公司共享专利权。2017年10月,两原告将腾讯财付通、阿里支付宝和凡客诚品告状至法院。诉讼分为两宗,别离是告状财付通与凡客,以及告状支付宝与凡客,两原告以为三家公司涉嫌侵权的支付二维码蕴含网络游戏支付、网络电商支付、网络付费阅读与线下商家支付等。在该案中,两原告仅主张其中的步骤权势要求,也即权势要求14,以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选取了与涉案专利一样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步骤。
腾讯公司以为,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路,其二维码为单字段,而原告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蕴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一样。微信扫码支付采取了齐全分歧的技术伎俩,实现齐全分歧的职能和成效,不组成等同侵权。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报答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ち煊。涉案微信扫码副服务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规划,没有落入其;ち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微信扫码支付是否执行了涉案专利步骤一、三、四、五、六。
法院以为,首先,微信扫码支付使用的二维码属于步骤一中的“多字段二维码”:“多字段二维码”并非能力域通用术语,而是专利权人自行创设的一个词语,需凭据涉案专利权势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明确纪录的内容进行诠释,将“多字段二维码”理解为蕴含多于一个主体有关的信息的二维码,其中蕴含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其次,微信扫码支付不拥有与步骤五、六中“采集”相称同的技术特点:权势要求14的步骤一、二和步骤五、六都限造了“采集”特点,准则上对统一术语在统一权势要求中该当做同样的诠释,将其理解为“获取”。微信扫码支付并没有判断第二字段是否被获取过的步骤,只有移动终端用户在扫描二维码的基础上,另行通过输入密码等支付方式现实支付后,订单的状态才会产生变动,如下图提醒“订单已经支付,请勿沉新提议支付”。
再次,微信扫码支付不拥有与步骤六中“贮存”相称同的技术特点:不容反悔准则是对等同侵权合用的一种限度,主张在于不容专利权人 “两端得利”侵害公家利益。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案件口头审理中已经明确指出扭转状态的技术规划并不属于涉案专利“贮存第二字段”的内容。因而,两原告在侵权诉讼中将“贮存第二字段”和“批改预支付买卖单的支付状态”做等同诠释不能得到支持。
当二维码成为移动互联产业的流量入口和交互介质,二维码还代表多种贸易模式,背后的专利授权蕴含巨大贸易“蛋糕”。但在移动互联网入口处收取“门票”,专利的“含金量”须经得起考验。
互联网公司在技术创新同时,越发注沉专利布局。据数据统计,腾讯公司从2012年起头申请二维码的有关专利,在申请二维码有关专利的权势人中位居首位,申请件数高达400余件。(本报记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