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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观色”商标被无效!合理吗?
1.1茶颜观色商标被无效案件简介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茶颜观色”商标(具体标识及商标信息见下图)无效宣告事宜(下称“茶颜观色商标无效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以为: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划定,有害于社会主义路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茶颜观色”与成语“察言观色”呼叫一样,有关公家容易将二者产生联系,亦即“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若是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说话文字的正确理解和意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说话汗青文化的传承及国度文化建设的发展,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二审予以纠正。[1]
(商标申请号为4281333,注册在第43类,鉴定商品/服务蕴含咖啡馆、自主餐厅、餐厅、茶馆等。图片起源:国度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1.2 茶颜观色商标无效案件的判决的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建改,现行有效的2019年《商标法》亦有关于不良影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划定)第十条第一款划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度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一样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度机关地点地特定地址的名称或者标志性构筑物的名称、图形一样的;(二)同表国的国度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一样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当局赞成的之表;(三)同当拘匿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号、徽记一样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赞成或者不易误导公家的之表;(四)与批注执行节造、予以保障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一样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之表;(五)同“红十字”、“红月牙”的名称、标志一样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糊弄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路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该划定的主张是不容侵害或可能侵害国度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等不良影响的标志获准注册和使用。其中,关于“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路德风尚之表的情况,其判定应综合思考政治布景、社会布景、汗青布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成分,并应试虑标志的组成身分及其造订的商品和服务。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年订正)中提到,标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家出格是未成年人认知的,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例如:
茶颜观色商标无效案件中,“茶颜观色”商标同“察言观色”呼叫一样,且都蕴含“观色”二字,“察言观色”又是拥有汗青典故的成语,通常意为揣度对方的话语,观察对方的脸色,以摸清其真实的意图,如将“茶颜观色”用于注册商标,则容易误导公家出格是未成年人认知,因而笔者以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茶颜观色”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建改)第十条划定,拥有合理性。
02
“茶颜观色”商标无法获得商标法;,
可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
“茶颜观色”商标被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订正)第十条划定后,后续“茶颜观色”商标难以成为注册商标获得商标法的;。若是“茶颜观色”未注册商标经使用产生肯定影响,可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建改)第六条第(一)款划定的“有肯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予以;?[3]
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订正)第五十二条划定:将未注册商标假意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划定的,由处所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予以造止,期限更正,并能够予以传递,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及五万元的,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而使用不良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难以拥有获得司法;さ恼毙曰。
对此,已有法院认定“凭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的划定,该法立法主张在于通过造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激励和;て秸赫,;ぞ吆拖颜叩暮戏ㄈɡ。因而,经营者要求;さ陌啊⒆颁曛挥性诓磺趾λ思吧缁峁怖娴那榭鱿,才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さ暮戏ㄈɡ。也就是说若是包装、装潢的显著鉴别部门是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的贸易标识时,包装、装潢与该贸易标识均不拥有获得司法;さ恼毙曰。不然,将导致无法凭据商标法获得;さ谋曛,反而可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さ牟涣嫉枷。”[4]
综上,笔者以为“茶颜观色”亦难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
03
茶颜观色商标无效案件的启迪
茶颜观色商标无效案件中提起商标无效的申请报答吕某,“茶颜观色”商标的申请报答昭通洛旗餐饮治理有限公司,笔者通过检索发现,该公司对湖南茶悦餐饮治理有限公司(现名称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过商标侵权诉讼[5],该诉讼中的权势基础也涉及被无效的“茶颜观色”商标,而湖南茶悦餐饮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吕某,若是前述吕某为统一人,则颜观色商标无效案件也能够看作为前述商标侵权案件的反造措施。
基于此,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基于被告的角度,除了商标标识不组成近似、商标类别分歧、不会导致混合等通例抗辩思路之表,也能够思考对方主张的权势基础的不变性,蕴含商标显著性、是否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有利于从底子上否定对方的权势基;而基于原告的角度,不能因商标已获准注册便不以为意,对于商标的显著性、是否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亦必要审慎判断,有利于坚韧权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