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为第3类**系列商标权势人,通过在先使用已经拥有肯定的驰名度。丽江某公司在第9类、第35类等关联类别上抢注了4件一样的**商标,经过商标异议,国度知识产权局以丽江某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拥有复造、临摹上海某公司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恳切信誉准则,决定不予注册。丽江某公司收到裁定后未提起商标驳回复审法式。经调查,丽江某公司在申请前述4件商标后,并未进行使用。后笔者接受上海某公司委托,就丽江某公司商标抢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丽江前海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丽江前海法院一审合用反法第二条准则条款,认定丽江某公司前述商标抢注行为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丽江某公司赔偿上海某公司商标异议法式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丽江某公司不服,向丽江中院提起上诉,丽江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合用司法调整为反法第六条第四项的其他混合行为。
本案的判决将没有商标使用行为的单独商标抢注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价,并判决商标抢注人赔偿在先权势人商标异议法式支出用度,对于商标抢注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拥有沉要的参考意思。以本案为例,本文将萦绕商标抢注行为的责任规造近况、类似民事权势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单独商标抢注行为责任规造的司法蹊径选择,对单独商标抢注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初步探析。
一、单独商标抢注行为的责任规造近况
商标抢注人抢注商标后通常会采取如下三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将抢注商标投入使用,针对该种行为,在先权势人通常会在断根抢注商标后提起侵权诉讼。由于抢注人现实使用了商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焦点是使用行为自身,抢注行为根基是作为恶意等附带情节进行一并思考,这个在裁判上和通常商标侵权案件根基一致。第二种行为是商标抢注人抢注商标后反过来告状在先权势人,这种行为涉及权势滥用及恶意诉讼的问题,法院通常在查明有关事实后会直接驳回抢注人的诉讼要求,但并不会直接判决抢注人反过来承担责任。代表性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领导性案例82号“歌力思”案以及2018年中王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第三种行为是商标抢注人抢注商标后并不投入使用,也不去告状在先权势人,而是通过抢占资源,将来通过让渡等方式牟利。从实际看,第三种行为是大部门商标抢注人采取的行为。
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固然在先权势人能够通过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等方式断根抢注的商标,但是我国商标法目前对于恶意抢注行为只有宣示性和不容性划定,而不足责任条款,从了局上,在先权势人耗费大量功夫和金钱的了局只是让抢注人失去了一个正本不属于自己的权势,由于商标注册成本很低,对于商标人而言,某个商标无效后,其齐全能够再次执行新的商标抢注行为。对此,不少专家学者及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都已经呼吁对于单独的商标抢注行为划定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进一步规造商标抢注行为,守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但是实际中类似的案例依然较为罕见。
二、类似民事权势抢注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实际中存在一种概想以为,单独的商标注册行为仅仅是一个类似行政许可申请的行为,商标权的失落已经足以评价该行为。商标性命和影响在于使用,若是抢注人没有将商标投入使用,则不会对在先权势人产生负面影响,至于在先权势人因而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等法式,若是没有现实的负面影响,该行为以及行为的成本也并非必然产生的。
对于前述是否会侵害在先权势人利益,本文将在后面司法蹊径选择中进行分析。在此,笔者将先结合同样没有使用行为的企业字号登记及域名注册行为的司律例定及司法实际,对单独商标抢注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一)单独的企业字号登记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以下简称“反法诠释”)第十三条第二项划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划定的其他混合行为。从司法条款上看,固然反法诠释划定的是“使用”字号,但是司法实际中,若被告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亦容易造成有关公家的混合误认,法院往往不必要原告提供被告使用企业字号的具体证据,仅仅凭据企业登记的信息就认定被告组成不正当竞争。此时,从行为内容上,现实是对被告登记企业字号行为的评价。类似的案例能够参考北京高院审理的“优酷告白公司案”[案号:(2021)京73民终731号]。
(二)单独的域名注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推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合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诠释》全文均将域名的注册行为作为单独的行为与使用行为进行并列,划定无论是注册行为还是使用行为,都能够单独进行评价是否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并判决承担赔偿损失等司法责任。
对于单独的商标抢注行为而言,一方面在性质上,与企业字号登记以及域名注册行为一样,都是权势注册行为。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企业字号登记以及域名注册是否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时,和认定是否组成商标抢注的理由也根基都是一致的,都是重要思考原告是否拥有在先的权势,被告是否拥有恶意等。因而,笔者以为,对商标抢注行为划定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样是合乎法理及司法实际。
三、单独商标抢注行为民事责任规造的司法蹊径选择
(一)合用侵权责任通常划定进行司律例造
〖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划定,行为人因不对侵害他人民事权利造成侵害的,该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章“民事权势”第一百二十三条划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依照侵权行为认定的四要件——行为违法性、侵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不对,单独的商标抢注行为也切合侵权的组成要件。首先,《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等条款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了否定性的不容评价;其次,商标抢注行为会给在先权势人造成侵害,蕴含不得不支出的维权成本、自身商标的鉴别和商誉保险职能侵害;再次,商标抢注行为是导致前述侵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最后,商标抢注人存在主观不对,即明知或应知“他人享有贸易标识或在先权势”而进行恶意抢注。对于主观不对,笔者以为是责任承担关键性的成分,若是某个主体主观并没有恶意,商标被驳回或无效的原因仅仅是由于分歧主体对于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存在差距或者是显著性不及等不蕴含主观恶意的理由,则商标注册行为不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合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司律例造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反法并没有进行明确划定,从司法条款上,能够追求凭据第二条的准则性条款或反法第六条兜底混合行为条款进行规造,这也正是丽江前海法院和丽江中院在处置前述案件中合用的条款,具体如下:
1.合用通常条款规造(丽江前海法院合用司法)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法诠释第一条划定,该条款合用前提为:(1)在出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行为;(2)用于认定司法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专利法、商标法、著述权法等划定之表情景;(3)侵扰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具体到商标抢注行为,首先,商标法第四条明确划定有关主体申请商标是为了“出产经营活动”;其次,反法第二章和商标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自身的责任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划定,商标法对抢注行为的划定更多是一种类似与是否赐与行政许可的要件式划定;再次,商标抢注行为侵扰了市场竞争秩序,让市场经营主体不得不破费大量成本应对经营之表商标事务,滋扰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割裂了在先权势人和商标之间的联系,并导致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产生混合或误认。
2.合用反法第六条第四项的兜底混合条款规造(丽江中院法院合用司法)
由于商标抢注人没有对抢注的商标进行使用,不满足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前提,因而不能合用商标法进行规造。但是反法并没有商标性使用的要求,同时反法第六条第四项也划定了兜底的混合行为条款,因而,在司法合用是有空间的。关键的问题是在于若何认定商标申请行为“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凭据反法诠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蕴含误以为与他人拥有贸易结合、许可使用、贸易冠名、告白代言等特定联系?杉,在反法语境下,混合的类型和内容是相对宽泛的,在混合的水平上也是“足以引人误以为”即可,因而,固然商标抢注人抢注商标后没有进行使用,但是该行为依然会通过商标布告等方式让有关公家感知和相识,并可能产生让有关公家误以为商标抢注人与在先权势人存在授权、投资等特定联系,能够满足“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要求。
(三)三个司法蹊径合用的比力
综合前述各个司法蹊径,笔者更偏差于合用反法第六条兜底条款,理由如下:首先,侵权责任的通常性划定并没有被告承担维权合理开支的明确划定;其次,与反法相比,〖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通常划定属于通常法,反法作为出格法该当优先合用;再次,反法准则性条款该当秉承严格合用的准则,并且反法诠释第一条也划定,若是某个行为能够通过反法第二章的出格划定解决,则不该当合用准则性条款;最后,与单独商标抢注行为类似的单独将他人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误导公家的行为,反法诠释第十三条第二项也是将其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
结语
商标抢注行为滋扰了在先权势人的正常经营,并严沉侵扰商标注册秩序,通过商标异议或无效等法式断根抢注商标的了局仅仅是让抢注人失去本不属于自己的权势K伎嫉缴瘫晟昵氲某杀颈阋,断根抢注的商标对商标抢注行为不足足够的惩戒,笔者以为该当参考企业字号登记及与域名注册行为的划定和司法实际,对单独的商标抢注行为划定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规造的司法蹊径选择上,能够选择合用侵权责任通常条款、反法准则性条款以及反法第六条兜底的混合条款,综合各个条款标差距,笔者更偏差合用反法第六条的兜底混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