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撰写产品专利的时辰,往往会在;ひ桓鲇写丛煨缘淖钣椎ピ——零部件的同时,还会凭据该零部件所属产业的高低游进行权势要求的布局,撰写出相应的并列产品权势要求,例如钨丝和灯泡、车轮和车辆、滤波器和射频通讯设备等。本文从以下两个角度探析并列产品权势要求撰写的必要性。
(1)能否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加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利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划定:“将加害发现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造作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划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划定的销售行为”
若是拿零部件的权势要求去控诉造作“另一产品”或者销售“另一产品”的厂商,那么凭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划定:“为出产经营的使用、允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路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造作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起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是该厂商可能证明其不知路该零部件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造作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且该产品是其通过合法起源获得的,则不必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光有零部件的权势要求是无法要求造作“另一产品”或者销售“另一产品”的厂商进行赔偿的,想要获得赔偿的,则只能将造作、销售该零部件的厂商作为控诉对象。
而若是权势要求书同时撰写了“另一产品”的权项,以该“另一产品”的权势要求去控诉造作“另一产品”或者销售“另一产品”的厂商,那么该厂商则无法通过《专利法》第七十条来躲避赔偿责任。
(2)赔偿数额
那若是造作“另一产品”或者销售“另一产品”的厂商明知路该零部件是未经专利权许可而造作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或者该厂商不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起源,这种时辰,该厂商理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数额必要分两种情景:
1、零部件自身有专利权,选取了该零部件的“另一产品”自身没有获得专利权,利用零部件的专利权去控诉造作“另一产品”或者销售“另一产品”的厂商侵权,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加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利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加害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该当凭据该零部件自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制品利润中的作用等成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这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该当凭据零部件自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制品利润中的作用等成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零部件自身有专利权,选取了该零部件的“另一产品”自身也有专利权,若是利用该“另一产品”的专利权去控诉造作“另一产品”或者销售“另一产品”的厂商侵权,确定赔偿数额时,侵权的产品就是选取了该零部件的“另一产品”自身而非该零部件,有时辰单个产品的利润会比单个零部件的利润高,在这种时辰,以产品的利润去推算赔偿数额时显然会更为划算。
所以,占有一个选取了该零部件的“另一产品”的并列独权,会在侵权诉讼中,多一个选择,凭据赔偿数额的多寡,自由选择对自己利益最大的权势要求去进行诉讼;而仅仅只;ち肆悴考的专利权,在面对造作“另一产品”或者销售“另一产品”的厂商时,只能选择凭据零部件自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制品利润中的作用等成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在某些时辰,会失去得到更大赔偿数额的机遇。
综上分析,本文从两个角度探析了并列产品权势要求撰写的必要性,但愿对宽大专利从业者或爱好者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