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治理法子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当局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执行定见》(鲁政字〔2019〕49号)和《通辽市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文件心灵,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发展,营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助力科技引领城建设,特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通辽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共同体”)重要是指通过体造机造创新,凸起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索求创新创业新模式,推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各身分集聚,实现技术研发、成就转移转化、人才造就、企业孵化、产业提升等各职能有机聚合的新型组织。
第三条 依照“当局疏导、市场导向、两全布局、权责统一”的准则,萦绕传统优势产业刷新升级和沉点新兴产业造就,用3年左右的功夫,将创新创业共同体打造成我市产业提质升级的新引擎,综合性、盛开性、高端化的沉大创新平台。
第四条 市科技局掌管创新创业共同体规划布局,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对后期不切合建设前提和要求的创新创业共同体进行调整,对创新创业共同体进行动态治理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赐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各区(视注职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创新创业共同体的主管部门,掌管造订本区域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两全资源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工作。
第六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激励多元主体参加建设,依附建设单元分为牵头单元和参加单元。牵头单元应为行业领域内拥有引领职位的头部企业等,重要掌管牵头组建创新创业共同体组织机构,明确各方职责;两全参加单元共同为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险;牵头钻研造订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运行执行规划、提出建设申请,并组织推动执行。参加单元应为在“政产学研金服用”某身分领域内拥有当先职位的独立法人机构,可能为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提供身分领域支持。
第七条 申报创新创业共同体应切合以下前提: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附建设单元须为通辽市内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创新能力强,资金起源相对不变。
(二)产业方向明确。创新创业共同体服务的产业应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造作、现代海洋、新能源新资料等我市沉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推动产学研各身分协同创新。
(三)体造机造创新。拥有现代化的治理体造,拥有矫捷的人才激励机造、盛开的引人用人机造、明确的利益共享机造、市场化的决策机造和高效能的科技成就转化机造等,能有效调动产业、人才、科延注金融本钱、科技服务等各类创新资源,协调各方共同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
(四)职能特色鲜明。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身分,在关键主题技术钻延注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造就、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就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方面拥有鲜明特色。
(五)基础前提坚实。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资金起源相对不变。拥有满足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必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孵化载体等前提。拥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研人才团队和专业化的科技、产业、金融等服务人才团队。
第八条 市科技局颁布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指引,区市及有关单元做好组织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现场调查论证等工作,对拟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市科技局颁布支持建设通知。
第九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限通常不超过3年。建设期内,在科技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附建设单元依照建设规划,组织执行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视注区两级对支持建设的创新创业共同体进行奖补,奖补额不高于依附建设单元的自筹资金,具体金额结合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两全铺排。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结合区(市)资金支持情况,凭据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指标绩效,最高奖补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一条 在政策执行期内,除普惠性政策表,依照就高不沉复准则,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牵头单元不沉复享受科技政策和有关项目支持。
第十二条 凭据共同体职能定位,经过3年左右建设期,将共同体打造成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突破沉大关键技术,推动沉大成就转化及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造就壮大新型产业,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拉动产业集群崛起的新型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期内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尝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了局作为后续创新创业共同体补助支持的沉要凭据。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缔创新创业共同体资格,终场拨款,收回前期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激励创新创业共同体申报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对我市单元、机构等认定为山东省创新创业共同体,评估优良的,在各级科研项目、科技嘉奖、企业造就、人才团队等方面赐与优先支持和推荐。
第十五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