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汉所藏中国铜器图录》(下称涉案图书)于1946年出版,全书收录了40余件流失海表的中国商、周、汉代青铜器精品,由我国已故考古学家陈梦家与查尔斯凯莱合著。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华书局)经授权获得了《陈梦家全集》(不蕴含手札)的专有出版权。2016年10月,中华书局发现金城出版社未经其允许,出版了涉案图书的中文版。中华书局以为金城出版社加害了其对涉案图书中文文本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遂将其告到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一审以为,现有证据不及以证明金城出版社加害了中华书局对涉案图书中文文本享有的专有出版权,驳回了中华书局的诉讼要求。中华书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著述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城出版社的涉案行为组成对中华书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加害,判决金城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余元,撤销了东城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该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为中华书局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但是对于金城出版社的涉案行为是否组成侵权,却作出分歧的认定。二审法院改判的重要理由是什么?该案对图书出版企业有何警示意思?
获得合法授权,即将排印出版
陈梦家是我国现代驰名古文字学家、考古学家、诗人,曾与闻一多、徐志摩、朱湘一路被称为“月牙诗派四大诗人”。“陈梦家先生的遗著甚丰,将陈梦家先生的全数文章整顿出版,是对陈梦家先生最好的留想。”中华书局法务部主任任海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暗示。
据任海涛介绍,2004年4月,中华书局与陈梦家文章著述权继承人赵氏三兄弟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中华书局享佑锥陈梦家全集》(不蕴含手札)的专有出版权。中华书局将先以《陈梦家著述集》的名义出版陈梦家先生的沉要著述,待前提成熟后,再出版《陈梦家全集》。同使卦氏兄弟授权中华书局能够委托他人对陈梦家文章进行整顿。合同期内,凡涉及版权问题,均由中华书局掌管处置。合同自双方具名之日起生效,期限为20年(自出版之日起)。
2004年至今,中华书局已陆续整顿出版了陈梦家先生的诸多文章,如《西周铜器断代》《中国文字学》〖家诗集》《陈梦家学术论文集》《海表中国铜器图录》等,均纳入《陈梦家著述集丛书》。
2016年10月,中华书局在图书市场上发现了金城出版社出版的涉案图书的中文版,而此时中华书局已经与合作方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钻研所实现了上述文章全数的文字、图片资料的勘误、整顿工作,即将排印出版。中华书局以为金城出版社的行为,严沉挤压了市场买卖机遇,导致中华书局不得不推迟2年功夫出版有关图书。为此,中华书局将金城出版社告状至东城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终场出版、刊行涉案图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余元。
对此,金城出版社暗示,涉案被诉侵权图书是经陈梦家文章著述权继承人合法授权,不组成侵权;原告告状时,其所获得的授权内容已超过陈梦家著述权;さ钠谙,原告无权主张有关权势。此表,原告《图书出版合同》所获得的授权,仅是出版发杏锥陈梦家全集》中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而不是陈梦家全数文章的专有出版权等。
二审法院改判,侵权行为成立
东城法院经审理以为,中华书局享有涉案的中文专有出版权,但截至该案审理期间,中华书局尚未出版涉案图书,因而法院无法进行内容性类似的侵权比对,故判决驳回了中华书局的诉讼要求。
中华书局对一审判决并不认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专有权势的获得是通过合同业为而非出版行为,上诉人是否现实出版,并不影响权势归属;中华书局不能节造他人将涉案文章翻译成中文的行为,但却能够不容他人将涉案文章翻译成中文后进行商衣符用(出版)的行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金城出版社辩称,中华书局自2004年获得授权后两年内,出版了部门陈梦家文章,而自2006年至2013年金城出版社获得授权,近7年功夫中华书局均未再出版陈梦家任何文章,且其在2006年出版文章媒介中明确纪录关于《陈梦家著述集》出版打算(内含文章清单),其中并不蕴含涉案文章,故著述权授权人以及金城出版社均有充分理由相信中华书局不再且不欲出版涉案文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该案中,中华书局经授权获得了将涉案图书中陈梦家享有著述权的部门翻译成中文并出版的专有出版权,固然截至该案二审审理期间中华书局并未出版有关图书,但是他人在授权期限内以一样方式出版该部门文章即组成侵权。金城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的行为已经组成对中华书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加害。一审判决以中华书局未出版有关图书、无法使之与被诉侵权图书进行比对进而否定侵权成立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金城出版社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余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事实与司法合用的高度统一,明确了专有出版权的获得系基于合同业为而非出版行为,不能由于权势人尚未出版有关图书即否定其已经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任海涛暗示。
金城出版社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丛婧对本报记者暗示,法院判决以为中华书局占有陈梦家全数文章的专有出版权,与合同约定条款不符。凭据行业习惯,全集的出版权和单行本的专有出版权是相独立的。除明确约定表,全集并不当然蕴含其中独立文章单行本的专有出版权。她暗示,正思考申请再审。
美满授权合同,降低侵权风险
对于二审法院的改判,上海国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掌管人戎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暗示:“一审、二审裁判吩扃的重要原因在于其对图书出版专用权理解的侧沉点分歧,一审法院更关注被授权文章自身,以为专有出版权的性质是在出版合同授权的地域、期限内的专有的复造、刊行的权势;而二审法院则更关注被授权文章的授权大局,明确是否加害专有出版权的认定尺度为他人在授权期限内是否以一样方式出版该部门文章,与被授权方出版刊行该图书的状态无关,与被授权方所出版刊行图书的版本内容、排版等具体信息无关。”
近年来,因图书出版引发的著述权权属、侵权纠纷时有产生,出版社在出疆域书时应该把稳哪些事项,以预防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该案警示出版社在获取著述权人授权前该当充分思考授权文章领域,预防由于在先授权原因导致侵权。出版社预防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最有效蹊径是尽可能美满其与著述权人之间的授权合同。”戎朝建议,出版社在获得著述权人授权时,不仅必要把稳其被授权的权势性质,还该当把稳被授权文章的性质。具体而言,出版社应在合同中尽量明确被授权的文章、地域领域、使用方式、肇始功夫及期限等若干事项。其中,关于授权期限,该当把稳文章的授权期限虽以约定为准,但不超过著述权;て谙。对于合作文章的;て谙,还必要结合其是否能够宰割使用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本报记者 孙青春)